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最新版( 五 )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 , 改變自然保護區內海島的海岸線 , 填海、圍海改變海島海岸線 , 或者進行填海連島的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處罰 。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 , 采挖、破壞珊瑚、珊瑚礁 , 或者砍伐海島周邊海域紅樹林的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 , 在無居民海島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樣本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沒收違法所得 , 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反本法規定 , 在無居民海島進行生產、建設活動或者組織開展旅游活動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 , 進行嚴重改變無居民海島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四十九條 在海島及其周邊海域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 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的規定處罰 。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 , 在領?;c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其他可能改變該區域地形、地貌活動 , 在臨時性利用的無居民海島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設施 , 或者在依法確定為開展旅游活動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建造居民定居場所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一條 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領?;c標志的 ,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第五十二條 破壞、危害設置在海島的軍事設施 , 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設置在海島的助航導航、測量、氣象觀測、海洋監測和地震監測等公益設施的 ,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
第五十三條 無權批準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而批準 , 超越批準權限批準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 , 或者違反海島保護規劃批準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 , 批準文件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 , 拒絕海洋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 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 , 或者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 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破壞的 ,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低潮高地的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 , 比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五十七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 , 是指由維持海島存在的島體、海岸線、沙灘、植被、淡水和周邊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環境組成的有機復合體 。
(二)無居民海島 , 是指不屬于居民戶籍管理的住址登記地的海島 。
(三)低潮高地 , 是指在低潮時四面環海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時沒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
(四)填海連島 , 是指通過填海造地等方式將海島與陸地或者海島與海島連接起來的行為 。
(五)臨時性利用無居民海島 , 是指因公務、教學、科學調查、救災、避險等需要而短期登臨、停靠無居民海島的行為 。
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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