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最新全文( 五 )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 不提起訴訟, 又不履行的,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排水設施, 是指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溝渠等 。
(二)自建排水設施, 是指產權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用于本區域排放污水的排水管道、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
(三)市屬公共排水系統, 是指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網絡以及浦東新區、寶山區、嘉定區、閔行區區域內, 接入中心城區公共排水設施網絡的部分排水設施 。
(四)縣(區)屬公共排水系統, 是指各縣以及浦東新區、寶山區、嘉定區、閔行區區域內自成體系并獨立發揮排水功能的公共排水設施網絡 。
第五十四條 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溝渠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 由市市政局負責解釋 。
【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最新全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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