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最新全文


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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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排水管理, 確保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防治洪澇災害, 改善水環境,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排水, 是指對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大氣降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 。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排水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但農業、畜牧業生產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
第四條 本市實行排水許可和排水設施使用收費制度 。
第五條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 上海市排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排水處)負責全市排水行業管理和市屬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 。
縣和浦東新區、寶山區、嘉定區、閔行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區)屬排水系統管理工作, 業務上受市市政局的領導 。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 協同實施本條例 。
第六條 市屬公共排水系統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排水公司)負責經營;縣(區)屬公共排水系統由所在縣(區)的排水經營單位負責經營 。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七條 排水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分散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
第八條 本市排水系統規劃由市市政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 經市城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后, 納入全市總體規劃 。
縣(區)屬排水系統規劃由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經市市政局審核后, 納入縣(區)域規劃 。
第九條 編制排水系統規劃應當按照地形、地質、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環境等要求進行;新建地區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
第十條 市市政局和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系統規劃, 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 并且組織實施 。
第十一條 自建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 應當符合所在地詳細規劃和排水系統規劃 。 其中開發區、工業區等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 應當納入其綜合開發計劃;住宅區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 應當納入本市或者縣(區)住宅配套建設計劃 。
接入市屬公共排水系統和中心城區內的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 報市市政局審核批準后實施 。
接入縣(區)屬公共排水系統和縣(區)內的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 報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批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時, 涉及市屬或者縣(區)屬公共排水系統的, 應當征得市市政局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第十三條 排水設施的建設資金, 采取政府投資、貸款、受益者集資、單位自籌等多種方式籌措 。
第十四條 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 不得改變用途 。
第十五條 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 并且符合保護周圍建筑物、構筑物等相關設施的技術要求 。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區, 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
因施工確需臨時封堵排水管道的, 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市政局或者縣(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 施工期間, 應當采取臨時排水措施 。 施工結束后, 應當按照要求予以恢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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