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令第684號 2021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全文


國令第684號 2021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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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促進公平競爭, 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制定本辦法 。
【國令第684號 2021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全文】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 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
第三條 下列經營活動, 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
(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 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 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 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 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 。
第五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 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
第六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
第七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查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密切協同配合, 利用信息網絡平臺加強信息共享;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 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 。
查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并安排人員受理舉報, 依法予以處理 。 對實名舉報的, 查處部門應當告知處理結果, 并為舉報人保密 。
第十條 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 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愿的, 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 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
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 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 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 。
第十二條 從事無證經營的, 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 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十四條 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 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 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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