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2021修正


廈門經濟特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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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1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9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二十部經濟特區法規名稱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市依法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 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確保耕地保有量穩定在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內 。
第三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轄區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駐區分局(以下簡稱土地分局)具體負責轄區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
第四條 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
第五條 本市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耕地 。
第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耕地 。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被區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且該幅土地耕作層尚未被破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愿意耕種的,應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償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并簽訂土地耕種協議,耕種期限一般為兩年,期滿可續期 。 該幅土地依法需要動工建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提前六個月通知耕種該幅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著物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處理,不給予補償 。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愿意耕種該幅土地的,該幅土地作為市人民政府建設儲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措施,鼓勵對土地進行開發、整理,加強對田、水、路、林、村的綜合整治 。 土地整理由區、鎮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 土地整理后獲得的建設用地指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計劃部門統一管理,并可以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有償調劑使用 。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承擔 。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增加的有效耕地,可以確定給整理單位和個人使用 。 土地整理后獲得的建設用地指標,可以優先安排給整理單位和個人使用 。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留成部分、土地閑置費、耕地開墾費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耕地開墾計劃安排使用,專項用于開墾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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