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經營性停車設施管理服務要求 泰安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泰安經營性停車設施管理服務要求:
一、經營性停車設施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經營手續,并在停車設施投入使用后二十日內,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要求報送下列信息:
(一)經營管理者信息、停車設施權屬證明、營業執照;
(二)停車設施設計方案和平面示意圖,包括停車設施位置、出入口、標志標線、設施設置、泊位類型、泊位數量、開放時間、收費方式和標準、服務和投訴電話等;
(三)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
二、經營性停車設施變更經營主體或者停業的,應當在變更、停業之日起十日內將有關變更、停業信息報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三、公共停車場和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應當配置停車管理信息系統,向智慧停車平臺開放數據端口,并實時上傳泊位數量、車牌識別信息、進出場時間、收費金額等內容 。鼓勵對社會開放的專用停車設施向智慧停車平臺開放數據端口 。
智慧停車平臺管理、運營、維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通過平臺收集的各類信息 。
四、停車設施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顯著位置設置停車設施標志牌,標明停車設施位置、名稱、停車類型、車(泊)位數量、收費依據、收費標準、監督電話、優惠及免費政策等;
(二)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車輛停放、設施養護、環境衛生等管理制度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三)做好停車設施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保持停車設施設備完整齊全、正常使用;
(四)維護停車設施內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
(五)加強停車設施安全管理,確保消防車通道通暢,發現載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可疑車輛進入,采取相應措施,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按照規定標準收費并出具合法票據;
(七)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
(八)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道路停車泊位提供給單位或者個人固定使用;
(九)道路停車泊位工作人員應當佩戴統一的服務標識;
【泰安經營性停車設施管理服務要求 泰安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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