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現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例制度的相繼頒發實施,對范例工程建造招投標活動起到了積極作用,可是,跟著經濟建造的不停成長,招標投標活動越來越多、市場容量越來越大,工程建造招投標事情也還存在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躲避招標、虛假招標、勾通投標等違法違規現象仍然存在,招投標行政羈系能力有待增強,投訴處置處罰機制尚不完善等 。現就一些現象和問題舉行闡述,進而找出一些管理問題的要領和途徑 。

一、招投標中的一些違法行為和現象
招標投標原來是在公然場所,采納公正競爭要領,實現公正生意業務的受法令掩護的正當行為 。然而,有些人為到達不能告人的目的,往往采納隱密的手段實施違法行為 。主要有以下幾種環境:
1、工程立項前,投標方行賄招標方并逐步提出承攬項目要求;招標開始后,個體領導操作職權,授意招標方將招標項目發包給指定投標方;或是選擇邀請招標要領,掌控招標成果 。
2、在工程的招投標歷程中,業主因與某施工企業是老關連或欠有施工企業工程款或業主建造資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業墊資等密切利害關連,業主方領導堅持讓工程招標代理單元定此企業承建 。招標代理機構操作本身熟悉市場的優勢,與有關單元相同,與施工企業同謀,采納各類手段設置一些不公正條款,排斥潛在投標人,最后巧妙地讓業主和施工單元“夢想成真” 。于是,招投標只是步驟而已,流于形式 。

二、招投標中的違法行為的孕育發生原因
(一)法令方面原因
《招標投標法》是一個步驟法,要求管理部門在招投標事情中實行存案管理,而與之相配套的實施措施還未完全出臺,給招投標兩方和管理部門在實施招投標的活動中帶來了難度 。
(二)到場招標投標活動各方主體的原因
1、招標人 。招標人作為招標投標活動的發起者,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始終發揮主導作用 。實踐中,一些招標人單純追求自身效益,接納各種要領躲避招標或搞虛假招標 。
2、評標專家 。評標專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居于中間要害,對公然、公正、公正的實現起著要害作用 。然而,實踐中評標委員會并沒有很好地實現其預定功效 。具體原因是:(1)評標專家來自社會各行各業專家質量亂七八糟,個體思想品德素質及專業素養較難駕馭 。(2)部門地域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分散且容量偏小,隨機抽定專家的概率很高,給部門投標人與專家勾通勾結創造了時機 。
3、招標代理機構 。在現行體制下,項目業主的價錢取向與掌握的權力,決定著招標代理人不得純粹從公正與效率角度舉行招標運作,否則招標代理有大概失去市場 。在這種體制約束下,招標代理人僅是按照業主的意愿幫助業主完成符正適時步驟的招標投標運作,使業主傾向的中標人正當化 。這其中大概就會出現為了拿到代理權,向招標人行賄;為了使某些人中標,暗結“評標專家”,泄露標底、招標信息 。
4、投標人 。投標人是招標投標活動的響應者,居于與招標人對等的職位地方,本應是促進公正競爭的積極推進者,但實踐中,由于一些招標單元在某些工程中“明招暗定”致使投標人對招標市場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失去信任感 。加之市場競爭猛烈,僧多粥少,在猛烈的競爭中往往會滲入一些不正當的手段 。
(三)體制、管理的原因
投融資體制改革尚未到位,相關的制度尚未建立完善 。現在主要是依靠行政指揮,輕視條約約束的項目建造管理模式 。這種項目管理模式導致項目管理和招標只有一次領導,沒有二次履歷,決議操持只管眼前,掉臂久遠;其管理要領和手段無法適應現代市場經濟需要 。況且政府部門為了"趕節"、"換屆"、"迎檢"等政績需要,在項目管理中,往往以行政命令取代技能劃定和條約條款約束,更掉臂及招標投標業務步驟的需要 。由此進一步加劇了項目管理和工程招標中的不范例行為、低程度行為,導致工程招標流于形式走過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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