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審批規定

 

護照申請審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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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民因私出國(境)申領護照的手續      (1)向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領取“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表”一式二份,由公民本人填寫完整,貼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張,規格為小2寸,32mm×40mm 。  
    (2)交驗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 。  
    (3)提交與出境事由相應的證明 。  
    2、出境事由的相應證明包括 
    (1)出國探親訪友,提交親友的邀請信和邀請人在前往國的居住證明 。 邀請信指正式邀請信和有邀請內容的普通信件,具備其中之一即可 。 居住證明是指邀請人在前往國的居留資格證明,邀請人在前往國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明的復印件,其他經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可的能證明邀請人在前往國合法居留的證明,具備其中之一即可 。  
    (2)個人出國旅游,提交旅行所需外匯費用證明,如申請人銀行存款證明 。 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申請人還應提交境外親友的邀請或擔保信函 。  
    (3)自費出國留學,提交接受學校出具的入學通知書,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申請人還應提交必須的經濟擔保證明 。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人員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提交省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自費留學資格審核證明” 。  
    (4)出國定居,提交擬前往國家政府主管機關或駐華使、領館的定居許可證或擬定居地親友同意去定居的證明 。  
    (5)出國繼承財產,提交有合法繼承權的證明 。  
    (6)個人出國就業,提交有前往國具有法律效力的(經前往國公證機關或我駐華外使、領館認證)聘請、雇用單位或雇主的聘用、雇用證明 。  
    (7)出國從事其他非公務活動,提交國外相應的邀請函件 。  
    3、出境申請審批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出境申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大、中城市在15個工作日,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應在40個工作日),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 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接到審批結果通知的,有權查詢,受理部門應作出答復;申請人認為不批準出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權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級機關應當作出處理和答復 。  
    4、護照有效期 
    護照有效期為5年,可延期兩次,每次不超過5年 。  
    5、護照申請延期 
    持照人在護照有效期期滿前6個月內,可申請延期,無須提交證明材料 。 特殊情況(如有效期不夠外國簽證期限)可持有關簽證證明提前申請辦理 。 超過有效期的護照為實效護照,不辦理延期手續 。 護照的延期,在國內由原發照機關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在國外,由駐外使、領館辦理 。  
    6、護照的換發、補發 
    護照因已延期兩次即將期滿或簽證頁用完不能再延長有效期限,或被損壞不能繼續使用的,可申請換發,無須提交證明材料 。 護照遺失的,在取得護照遺失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報失證明并登報聲明護照作廢后,可申請補發新護照,無須提交其他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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