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離婚冷靜期辦理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 , 持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 , 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 , 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無錫離婚冷靜期之后辦手續需要帶什么材料?】三十日計算方法: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時間 , 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 , 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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