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 焦作市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

根據《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 。從今年7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資標準上調,我市四城區、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沁陽市、孟州市劃歸一類行政區,最低工資標準上調為1600元;修武縣、武陟縣、博愛縣、溫縣劃歸二類行政區,最低工資標準上調為1450元 。據此,我市一類行政區的失業金標準相應調整為1280元,二類行政區的失業金標準相應調整為1160元 。這與2014年我市一類行政區、二類行政區每人每月失業保險金1120元、1000元的標準相比,調整后分別提高160元 。【焦作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 焦作市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

據了解,此次調整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亦按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算發放,調整標準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據統計,截至今年6月底,我市在領失業金人員為6483人,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后,每月將增加支出100余萬元 。
市人社局提醒:對按照有關規定補發、一次性領取、跨統籌地區轉入轉出、再次失業時合并計算的上次轉入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人員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后恢復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仍按原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豫勞社失業〔2005〕4號)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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