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定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六 )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約談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不力、交通安全隱患突出的快遞、外賣的經營單位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 , 責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 。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互聯網租賃經營單位 , 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 , 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 , 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 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電動兩輪摩托車、電動三輪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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