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定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三 )


第四章 通行、停放和充電
第二十三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 , 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 , 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三)駕駛人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速要求;
(四)文明駕駛 , 不得拋灑物品、垃圾和隨地吐痰;
(五)駕駛電動自行車通過允許橫過機動車道路段的 , 應當下車推行 , 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 , 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下車推行通過;
(六)電動自行車載物的 , 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采取加固措施 , 防止發生物品散落、飄灑 , 載物的高度、寬度、長度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四條 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的經營單位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 要求從業人員佩戴安全頭盔 , 按照規定速度行駛 。
第二十五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不得有下列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
(一)駕駛拼裝或者違法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駛、逆向行駛;
(三)醉酒駕駛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
(四)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
(五)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或者其他機動車專用道路、電動自行車限行區域;
(六)吸煙 , 飲食 , 使用手持電話或者其他電子通訊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六條 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人 。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 , 應當使用具有安全保護措施的固定座椅 。十六周歲以上至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的投入 。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充電場所應當符合相關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新建公共場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同時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 , 設置充電設施 。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增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 , 設置充電設施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因地制宜 , 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
居民住宅小區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集中充電設施用電 , 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國家另有規定的 ,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 , 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 , 引導電動自行車有序停放 。未設置停放區域的 , 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
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 不得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
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載人電梯 。
第二十九條 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 不得私拉電線、私安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所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禁止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居家、宿舍、辦公樓內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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