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定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四 )


第三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建設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 及時發現和制止電動自行車在公共區域的違規停放、違規充電等行為 。
第五章 綜合治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并實施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劃 , 加強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通行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 。
農村公路交通事故多發路段、路口 , 應當設置讓行標志、減速標志等標線、標志和設施 。
第三十二條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的經營單位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 , 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 , 強化對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的監督 。
第三十三條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的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及駕駛人管理臺賬;
(二)使用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三)為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
(四)做好電動自行車維護、保養等工作;
(五)定期組織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的培訓、考核 。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投放電動自行車數量不得超過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區域數量限制要求;
(二)投放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三)隨車配備安全頭盔;
(四)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規范并便于承租人停放電動自行車;
(五)嚴格按照規定區域停放 , 配置必要人員對投放的電動自行車進行規范管理、維護;
(六)規范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使用管理 。
第三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應當依法處置 ??h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廢鉛蓄電池交由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或者具備條件的廢鉛蓄電池收集單位集中收集 , 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 。其他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按照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關規定處置 , 不得隨意丟棄 。
第三十六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
鼓勵電動自行車帶保險銷售 。
第三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 , 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登記、通行、租賃經營、停放、充電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 實現信息共享和全過程監管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 , 從其規定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 , 應當堅持教育為主 ,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對情節輕微 , 未影響道路通行的 , 給予口頭警告 。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 ,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 , 并處違法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 有違法所得的 , 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電動自行車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 , 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 ,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 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有違法所得的 , 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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