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欺詐罪 哪些是欺詐社保的典型行為?

欺詐冒領社保基金的典型行為:
一、未參保職工發生工傷后 , 參保單位為其補辦參保并修改受傷時間形成該職工在參保期間受傷的假象 , 偽造工傷申報材料 ,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二、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 隱瞞真相 , 虛構事實 , 偽造工傷申報材料 ,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三、未參保職工發生工傷后 , 冒用已參保職工身份 , 偽造工傷申報材料 ,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四、偽造、篡改交通事故時間、地點、主次責任等工傷認定要件 , 虛構事實并提供虛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證明材料 , 以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為由申報工傷 ,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五、偽造、篡改醫院證明材料、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 欺騙工傷認定部門將舊傷、非工傷認定為工傷或欺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高工傷傷殘等級 ,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六、工傷職工隱瞞已退休、退職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情形 , 繼續享受工傷傷殘津貼;
七、無勞動能力或生活經濟來源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 在恢復勞動能力、已就業或者領取退休金后 , 繼續享受供養待遇;
【社保欺詐罪 哪些是欺詐社保的典型行為?】
八、社保服務機構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九、其他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行為 。
邢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醒:
社保基金是用于支付參保人員社保待遇的專項基金 ,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社保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 , 數額較大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 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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