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農村立戶分戶辦理規定 廊坊集體戶口轉家庭戶口新立戶

廊坊立戶分戶辦理規定
1、戶口登記應當以戶為單位,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 。共同居住生活,成員間具有親屬關系的,登記為家庭戶 。
居住在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成員間不存在家庭關系的,登記為集體戶 。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房屋產權所有人或者實際使用人擔任 。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
2、年滿18周歲的公民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憑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辦理立戶登記 。
3、公安派出所應當以派出所或社區為單位設立公共戶口 。公共戶口地址上可以建立家庭戶或者集體戶 。
4、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原住戶戶口未遷出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為新住戶在該地址上落戶,并告知原住戶將戶口遷出 。對拒不遷出或者無法取得聯系的,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可將其戶口移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戶口 。
5、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職業學校、人才交流中心及其它符合條件的單位,經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公安派出所可以為其設立集體戶口 。
設立集體戶口的單位應當明確專人協助公安機關管理集體戶口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集體戶地址上可以建立家庭戶,用于與家庭成員共同生活且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單位 員工落戶 。
6、經批準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廟、宮觀等憑宗教事務主管部門證明材料,經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公安派出所為其設立集體戶 。
【廊坊農村立戶分戶辦理規定 廊坊集體戶口轉家庭戶口新立戶】7、家庭戶中18周歲以上的戶內成員因婚姻狀況變化、分家析產需要分戶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憑相關證明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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