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最新落戶政策 廊坊農村地區落戶辦理指南

1、投靠農村地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口的配偶,結婚注冊登記滿一年,憑以下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雙方結婚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2、農村地區的常住戶口人員因婚姻關系戶口遷入其它農村地區,離婚后回原農村戶口遷出地,憑以下手續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本人以及原農村戶口遷出地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離婚證或人民法院判決(調解)書;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3、農村地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憑以下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三)村委會證明;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說明:合法穩定住所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門確權的本人名下住宅 。
4、未成年子女投靠農村地區常住戶口的父母,憑以下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
(三)被投靠人夫妻雙方結婚證;
說明:離婚具有撫養權的被投靠人提交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
人民法院判決(調解)書;
(四)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予提交) ;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5、經組織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的應屆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且選擇在農村原籍落戶和未落實就業單位回農村原籍落戶的,憑以下手續辦理:
(一)本人申請;
畢業證或就業報到證;
(三)本人居民身份證以及戶口遷移證(省內戶籍畢業生除外) ;
(四)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6、由安置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接收的復員、退伍軍人,憑以下手續在入伍前農村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
(一)安置部門出具的落戶通知書;
(二)居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
(三)父母居民戶口簿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說明:現役期間,父母戶籍地址變動的,在現農村戶籍地辦理落戶 。
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規、政策規定,具有農村合法穩定住所的收養人憑以下手續,可申請被收養人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收養人申請;
(二)收養人、被收養人居民戶口簿以及收養人的居民身份
(三) 收養登記證;
【廊坊市最新落戶政策 廊坊農村地區落戶辦理指南】(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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