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嶺市關于加強規范養犬管理的通告
一、犬只飼養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維護社會公德,做到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
二、犬只飼養人應當于2020年1月15日前攜帶犬只到公布的犬只免疫和信息登記點對犬只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種,并辦理信息登記信息牌 。逾期未辦理的,由市、鎮(街道)規范養犬管理專項整治辦責成犬只飼養人辦理相關手續,或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捕捉收容 。
三、犬只飼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接種;
(二)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四)不得遺棄、虐待犬只或者組織、參與斗犬等;
(五)不得攜帶犬只進入黨政機關、醫療機構、學校等公共場所和設置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場所,導盲犬、搜救犬、警犬、扶助犬等除外;
(六)攜帶犬只外出時,應當為犬只佩戴犬只信息牌,并使用犬繩牽領;
(七)在樓道、電梯及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采取懷抱犬只、收緊犬繩貼身攜帶犬只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八)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但導盲犬除外;
(九)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應當即時清除犬只排放的糞便 。
四、飼養犬只未按規定對犬類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未即時清除犬只排放的糞便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臺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拒絕、阻撓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溫嶺市規范養犬管理專項整治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
【溫嶺市關于加強規范養犬管理的通告】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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