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規范養犬管理的通告
為規范養犬行為,加強市容環境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品質和文明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臺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現就加強規范養犬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犬只飼養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維護社會公德,做到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
二、犬只飼養人應當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攜帶犬只到黃巖區各犬只免疫和信息登記點(12月15日前向社會公布)對犬只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種,并辦理信息登記信息牌 。逾期未辦理的,由鄉鎮(街道)規范養犬管理專項整治辦責成犬只飼養人辦理相關手續,或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捕捉收容 。
三、犬只飼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接種;
(二)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四)不得遺棄、虐待犬只或者組織、參與斗犬等;
(五)不得攜帶犬只進入黨政機關、醫療機構、學校等公共場所和設置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場所,導盲犬、搜救犬、警犬、扶助犬等除外;
(六)攜帶犬只外出時,應當為犬只佩戴犬只信息牌,并使用犬繩牽領;
(七)在樓道、電梯及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采取懷抱犬只、收緊犬繩貼身攜帶犬只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八)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但導盲犬除外;
(九)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應當即時清除犬只排放的糞便 。
(十)主城區及集鎮所在地區域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 。
四、飼養犬只未按規定對犬類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未即時清除犬只排放的糞便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臺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拒絕、阻撓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臺州市黃巖區規范養犬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溫嶺市加強規范養犬管理 溫州市區養犬管理規定】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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