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自2022年 臺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臺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免疫與登記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四章 收容、領養與經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軍用、警用、搜救等工作犬,動物園、科研機構、表演團隊等飼養的特定用途犬只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
第三條 養犬管理遵循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本市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養犬管理 。
重點管理區為城市建成區以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臺州灣新區管委會劃定的區域 。一般管理區為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區域 。
縣(市、區)人民政府、臺州灣新區管委會應當向社會公布重點管理區的范圍 。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并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臺州灣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養犬管理中有關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承擔 。
第六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狂犬捕殺、犬只擾民以及傷人事件處置、重點管理區內犬只登記上牌等工作,查處本條例規定的相關違法行為 。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重點管理區內流浪犬只捕送、養犬破壞公共場所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管理、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養犬管理等工作,查處本條例規定的相關違法行為 。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狂犬病的免疫、監測,依法做好犬只集中飼養、無害化處理等場所審查許可等工作,查處本條例規定的相關違法行為 。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類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監測等工作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監督管理等工作 。
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負責轄區內流浪犬只的控制和處置 。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臺州灣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流浪犬只聯合捕送制度,由城市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做好重點管理區內流浪犬只捕送工作 。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可以通過村(居)民會議、業主大會制定文明養犬公約,規范、引導本區域內養犬行為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調解養犬糾紛 。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臺州灣新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狂犬病防治等宣傳教育 。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平臺等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法律法規、行為規范以及狂犬病防治的宣傳,引導文明養犬 。
第十一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參與文明養犬宣傳、監督管理等活動 。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和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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