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自2022年 臺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四 )


(一)機關、醫療機構、教育機構、公共服務辦事大廳等;
(二)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科技館、城市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游樂場、封閉式景區等;
(三)賓館、商場、超市、餐飲場所和室內農貿市場等;
(四)公交車、城市軌道交通、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車(機、船)室;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場所,可以設置標識,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
殘疾人攜帶的服務犬,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
第二十九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 。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 。
養犬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傷人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場所,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檢疫;檢疫不合格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傷人責任保險 。
第四章 收容、領養與經營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犬只收容場所,負責收容、留檢和處理流浪、遺棄、沒收以及養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并設立流浪犬只招領信息公告平臺,公布收容場所流浪犬只信息 。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犬只收容場所的運營和維護,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單位承擔犬只收容、留檢具體事務,并可以向社會購買犬只收容、留檢服務 。
犬只收容場所應當建立犬只領養制度 。
第三十一條 犬只收容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犬只:
(一)能夠查明養犬人身份信息的,通知養犬人攜帶有效證件在三日內認領,養犬人逾期不認領的,視為遺棄;
(二)無法查詢或者無法聯系到養犬人的,向社會發布犬只招領公告,自發布之日起七日內無人認領的,視為遺棄;
(三)流浪、遺棄、沒收的犬只經健康檢查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個人和單位領養;健康檢查不合格或者超過七日無人領養的,由犬只收容場所采取免疫、絕育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處置 。
養犬人應當承擔犬只在收容場所發生的飼養、免疫、醫療等費用 。
第三十二條 從事犬只銷售、診療、展覽、美容、寄養、訓練等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防疫、檢疫等有關手續,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記錄犬只的品種、數量和流向;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破壞環境衛生;
(三)對犬只診療、美容產生的廢棄物,死亡犬只,犬只摘除的組織、器官進行無害化處理 。
禁止在商住綜合樓、居民住宅小區和寫字樓內設立犬只經營性養殖、銷售、寄養場所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規定,養犬人未辦理養犬登記或者延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犬只 。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養犬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超出限養數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每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養犬單位未配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者未安排專人飼養管理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犬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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