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自2022年 臺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二 )


第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加強養犬知識學習,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
第二章 免疫與登記
第十三條 本市實施犬只狂犬病免費免疫制度 。犬只出生滿三個月起十五日內或者免疫有效期屆滿前,養犬人應當到免疫接種點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并辦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免疫接種點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并公布 。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由農業農村部門書面告知養犬人 。
犬只首次接種狂犬病疫苗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向養犬人發放犬只免疫牌,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或者使用其他精準識別手段,記錄養犬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聯系方式,犬只品種、出生時間、免疫情況以及其他信息 。
第十四條 重點管理區實行養犬登記制度 。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起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養犬登記,符合條件的,當場發放犬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于十五日內將犬只送交依法可以飼養的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場所 。
公安機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采取便民措施,在同一場所辦理養犬登記、犬只狂犬病免疫等 。
公安機關應當制作養犬知識手冊,在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或者辦理養犬登記時發放給養犬人,做好養犬知識宣傳 。
第十五條 禁止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繁殖、經營烈性犬和大型犬,因導盲、導聽、扶助等助殘需要飼養大型服務犬的除外 。
禁養犬標準和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六條 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場所且獨戶居住 。
重點管理區內每一戶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場所飼養犬只不得超過一只 。
本條例公布前已經飼養的禁養犬只,養犬人應當在條例施行前將禁養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場所等政府指定的場所 。
飼養犬只繁殖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送交依法可以飼養的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場所 。
第十七條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單位飼養犬只,確因必要護衛的可以飼養一只 。
單位飼養犬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配備犬籠、犬舍、圍墻等封閉防護設施;
(三)樹立明顯的養犬標識;
(四)安排專人飼養和管理犬只;
(五)單位所在地不在辦公樓或者居民小區內 。
第十八條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口簿;
(二)犬只飼養地的房產權屬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房屋居住權合同;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
因導盲、導聽、扶助等助殘需要飼養大型服務犬的,還應當提供殘疾證和服務犬的相關專業訓練證明或者工作證明 。
第十九條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養犬用途說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飼養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專門飼養犬只的場所說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接收臨時寄養犬只,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且養犬人已經為犬只辦理養犬登記 。犬只寄養數量不得超過一只,一年內累計寄養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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