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夫妻財產約定和財產分割有什么不同?

一、二者生效要件不同 。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一般夫妻之間原則上是不對財產進行分割的 。而財產分割通常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離婚為生效要件 , 再或者是發生法律規定必須要進行分割的特殊情形(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 ,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財產約定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即產生約束力 , 不以離婚為目的或者生效要件 。
二、二者約定財產內容不同 。
【無錫夫妻財產約定和財產分割有什么不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 , 婚內財產約定可以是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也可以是對婚前財產進約定 。
三、法律規定不同 。
(一)關于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br /> (二)關于婚內財產約定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 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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