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青島市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相關問題解答

一、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時,需要錄入納稅人的哪些信息?
《辦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機構在代收車船稅時,辦理人員應對納稅人提供的車輛相關信息進行查驗,并將車輛相關信息據實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
(一)機動車行駛證;
(二)購置的新機動車尚未注冊登記的,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進口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等;
(三)已完稅的機動車,應提供完稅憑證 。
【青島青島市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相關問題解答】
車輛相關信息已在代收系統中備案的,辦理人員需查驗代收系統中顯示的計稅依據及其他相關信息與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否一致 。
二、如果納稅人已向稅務機關繳納車船稅,保險機構是否還應代收代繳車船稅?
《辦法》第八條規定,購買交強險前已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機動車,保險機構在辦理交強險時不再代收車船稅,辦理人員根據納稅人的完稅憑證原件,將車輛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并打印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含電子保單)(以下簡稱交強險保險單)中 。完稅憑證復印件附在交強險保險單業務留存聯后面,存檔備查 。
三、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后,納稅人如何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機構在代收車船稅時,應向納稅人開具注明代收車船稅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 。
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含電子發票)時,應在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 。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
納稅人確需另外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保險機構辦理人員應告知納稅人在向稅務機關解繳稅款當月的申報納稅期結束后,攜帶身份證件原件、交強險保險單復印件到稅務機關開具 。
四、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后,納稅人如何區分情況辦理退稅?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代收的車船稅未向稅務機關解繳前,因交強險保險單錄入錯誤等原因需要退稅的,無論交強險保險單是否生效,由保險機構批改后退稅 。
代收的車船稅向稅務機關解繳后,納稅人辦理退保業務,由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款繳庫退庫的有關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規定,保險機構向稅務機關辦理車船稅申報、結報手續后,已完稅的車輛因被盜搶、報廢、滅失、因質量原因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等情形申請退稅的,納稅人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申請退還自發生情況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款繳庫退庫的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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