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 。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
二、最高氣溫超39℃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
三、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高溫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及溫度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工作 。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作業,不得扣減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
五、高溫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
《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明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
六、單位不發高溫津貼將受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廣東高溫津貼疑問解答匯總 關于公布廣東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用人單位違反《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企業工會或者所在地總工會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 。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有關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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