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職業技能補貼 聊城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聊城市職業培訓補貼政策詳情如下:
補貼對象
(一)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貧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在校學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含建檔立卡的適齡貧困人口)、登記失業人員,統稱“五類人員”(下同) 。
(二)企業職工崗前培訓: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于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企業組織的崗位技能培訓)
(三)項目制培訓:化解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即將刑滿釋放人員(刑期不足兩年的,下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黃河灘區遷建居民,以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符合參加特別職業技能培訓計劃條件的人員 。
補貼標準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各工種(專業)培訓實際,市人社、財政部門制定并發布《聊城市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目錄》,全市執行統一的補貼標準 。市人社、財政部門可結合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項目推進實際和勞動者需求,對培訓工種(專業)和補貼標準進行動態調整,并及時發布實施 。
補貼時限
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在校期間只能享受一次培訓補貼,企業新錄用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2個月內只能享受一次培訓補貼,其他符合條件人員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訓補貼(按自然年計算,以補貼發放時間為準) 。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優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不可重復享受 。
補貼方式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繳后補、先墊后補”辦法,個人(或企業)向培訓機構繳納培訓費用,或由培訓機構墊付培訓費用,考核合格后經審核撥付補貼 。其中,培訓專業(工種)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考試、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范圍的,實行結果評價,以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下同)作為評定培訓效果的依據,可由個人、企業申領或培訓機構代領補貼;其他培訓專業(工種)由企業申領或培訓機構代領補貼 。
【聊城職業技能補貼 聊城職業培訓補貼政策】補貼申領
(一)個人申領職業培訓補貼 。五類人員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港澳臺人員可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下同)、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學生還需提供學生證復印件 。申請補貼人員《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等信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查 。
(二)培訓機構代領職業培訓補貼或項目制培訓職業培訓補貼 。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培訓人員花名冊、身份證復印件、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學生證復印件、培訓人員與培訓機構簽訂的代領職業培訓補貼協議書、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相關人員《就業創業證》等信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查 。
培訓機構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或開展項目制培訓的,應在開班前將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企業為在職職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或技師(高級技師)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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