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多次猥褻女童被終身禁業,這起全國首例意義何在?( 三 )


“從《刑法》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均新增了禁業制度,通過《意見》的出臺 , 更是將禁業制度落到實處 , 對保護未成年人有著重大意義 ?!?br />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在《意見》的發布會上,有關負責人在回應采訪人員提問時也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后,對于如何協調《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關系,在判決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從業禁止的決定 , 存在不同認識,實踐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對本應終身禁業的情形只判處了一定期限禁業 , 引發社會議論 。
該負責人稱,為保障法律準確實施,有效落實從業禁止制度,凈化校園環境 , 切實保護未成年人 , 經認真調研、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后 , 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研究起草了《意見》 。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六十二條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 。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

為何要進行“終身禁業”?
今年3月,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以下簡稱“女童保護”)和北京眾一公益基金會共同發布的《2021年性侵兒童案例統計及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顯示,2021年全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18歲以下)案例223起,受害人數569人,其中熟人作案160起,占比80.80% 。
熟人作案的案例中,教師、教職工(含培訓老師)作案44起 , 占比27.50%,同往年一樣保持較高比例 。報告分析稱,一方面,因為與學生接觸時間較多,客觀上確實存在較大作案機會;但另一方面,是因為教師作案更容易被發現與偵破 , 更易被曝光 。
“女童保護”發起人孫雪梅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傷害,包括性侵害,有一些是蓄意的 , 也有一些是機會犯罪 , 無論哪一種,如果施害人有更多機會接觸未成年人,犯罪幾率都會增加 。而從業禁止的意義 , 就在于減少施害人和受害人接觸的機會 , 更大可能地預防針對未成人的傷害 。
因此,孫雪梅認為,對性侵兒童者,有必要延長其從業禁止時間,甚至禁止其終身從事某項職業,“國際國內的案例都表明 , 性犯罪具有較高的復發性,一些因心理原因造成的性侵害兒童犯罪行為,很難通過一定的刑期加以改造 ?!?br />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在對涉罪教職員工作出“終身禁業”規定的同時,也對其范圍進行了具體劃分:在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工作的教師、教育教學輔助人員、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 。
“并不是只有教師,只要在學校里工作的人 , 都是有便利的條件去接觸孩子的”,孫雪梅表示,從業禁止希望隔離的是一切能夠借機接觸孩子的人,不僅僅是針對某個職業 。

教師多次猥褻女童被終身禁業,這起全國首例意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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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璐指出,“禁業限制”并不只是一種宣示 , 而且是有法律強制力的禁令,若涉事人違反該禁令,可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
“情節嚴重的,可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罪處理,可能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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