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投靠父母落戶辦理指南
一、辦理地點:
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
二、辦理材料:
子女將戶口遷移至父母戶內,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 。
1.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父母與子女關系材料;
3.被投靠方合法穩定住所證據材料 。
注:具有以下情形的:
1.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投靠在農村地區居住父母的,需要提交未婚聲明(模板5);投靠在城鎮地區居住父母的,不受婚姻狀況限制;
2.離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交離婚證或協議書、判決書;
3.夫妻離婚后,有撫養權一方申請未成年子女戶口遷移的,還需提供離婚證、明確撫養關系的法律文書或協議書;隨非撫養方戶口遷移的,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派出所簽署同意辦理遷移落戶的書面聲明(模板5);
4.夫妻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的,需提交另一方屬現役軍人(出國境定居或死亡、失蹤)的有關證據材料 。
三、辦理時限:
【泰安子女投靠父母落戶辦理指南下載 泰安子女投靠父母落戶辦理指南】1.市內移居的,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2.省內遷入的,報派出所所長核準,5個工作日內辦理;
3.省外遷入的,報縣級公安機關核準,10個工作日內簽發準予遷入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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