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低保申請條件 泰安低保對象認定條件

低保對象認定條件
一、認定低保對象的基本條件包括: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及支出、家庭財產 。
二、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程序認定為低保對象 。
(一)收入型貧困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程序認定為低保對象 。
(二)支出型貧困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雖超過當地低保標準,但因患病、殘疾、就學等剛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難,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負醫療、殘疾康復、教育等剛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在提出申請時致貧原因仍然存在且短期內無法改變,同時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程序認定為低保對象 。
三、低保標準依據我市恩格爾系數、居民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測算確定,并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撫、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成員,具體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學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撫、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
五、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二)連續3年(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和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六、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現金和實物收入 。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總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所得到的平均數 。
七、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一)現金、銀行存款、商業保險、證券、基金、互聯網理財、債權等金融資產;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普通二輪和三輪摩托車不在此列,下同)、船舶、大型農機具;
(三)房屋、地產;
(四)開辦或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形成的資產;
(五)特許權、著作權、專利權、知識產權等可以帶來收益的無形資產;
(六)其他財產 。
申請人家庭可以擁有維持家庭成員生產、生活所必須的家庭財產 。
八、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個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照單人保納入低保保障范圍 。
(一)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重度殘疾人 。
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2倍,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 。
(二)已脫貧享受政策建檔立卡貧困戶中靠家庭供養無法單獨立戶,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重度殘疾人 。相關義務人有完全贍(撫、扶)養能力的除外 。
相關義務人家庭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2倍的或者家庭人均財產價值總計超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倍,且家庭成員中無重病重殘人員,視為有完全贍(撫、扶)養能力 。本條所述相關義務人家庭財產不包括相關義務人已成年子女財產,財產價值指家庭擁有的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現價值(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現值=原值-每年折舊額×使用年數,每年折舊額=原值÷預計使用年數)和貨幣財產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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