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低保家庭收入怎么認定 泰安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泰安低保家庭收入怎么認定?
一、家庭收入按下列規定認定:
(一)家庭收入不穩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請前12個月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二)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根據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并結合申請人的工資發放明細認定;
(三)在職職工、離崗職工,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破產等原因,已經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取或者未足額領取工資、生活補助費并且今后不再予以補發的,經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后,按實際收入計算;
(四)享受醫療期或者病假的職工、離崗休養的職工、學徒工、無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工的工資,按實際收入計算;
(五)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按實際收入計算;
(六)在戶籍地靈活就業人員無法確定實際工資的,按照戶籍地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 。外出務工人員無法確定實際工資的,可按照務工地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無法確定務工地的,參照戶籍地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
(七)種植、養殖、捕撈等行業收入,按實際收成和當地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計算;不能準確核定的,可以參照當地行業收入評估基本標準計算;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達不到評估標準的,可以酌情降低標準計算;
(八)對因各種原因(包括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和城市建設、危房改造、建設征用農用地等)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賠償(補助、補償)金、生活補助金的,應當憑基本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在領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該職工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數和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原則上不納入低保;
(九)因房屋拆遷領取拆遷補償費的,應當憑有效憑證,在領取的拆遷補償費中扣除購置安居性質自住房屋實際支出費用和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費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數和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原則上不納入低保;
(十)具有法定贍(撫、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非共同生活的,相關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撫、扶)養費標準:
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的,按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
沒有法律文書的,贍(撫、扶)養人屬于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成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
無法律文書,相關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將其人均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應當贍(撫、扶)養的每個對象計算,計算公式如下:月贍(撫、扶)養費=(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當地月低保標準×2)×50%÷義務人應贍(撫、扶)養人數 。家庭收入無法精準認定的,原則上按上年度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
相關義務人有完全贍(撫、扶)養能力的,被贍(撫、扶)養人不符合低保條件 。
二、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護理費,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
(二)義務兵家庭按規定享受的優待金、獎勵金;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三)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勞動模范榮譽津貼、見義勇為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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