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滿3年且收入和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低保認定條件的宗教教職人員 。
(四)因病(傷)致貧家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剛性支出發生者本人可納入低保范圍:
(1)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發生的個人自負醫療費用剛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介于當地低保標準的1-2倍;
(2)提出申請前12個月個人自負醫療費用剛性支出(指獲得各類保險補償、救助捐助后由個人負擔的實際支出)達到或超過當地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
(3)疾病(人體損傷)短期內無法痊愈,仍需進行相應治療;
(4)家庭財產符合當地低保申請家庭財產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 。
(五)低收入家庭中符合國務院(65)號國內字224號文件規定并尚未享受精簡退職待遇的困難老職工,其低保金按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全額發放 。
九、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暫緩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請:
(一)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
(二)拒絕配合低保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家庭收入和財產的;
(三)故意隱瞞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四)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撫、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五)法定贍(撫、扶)養人有贍(撫、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
(六)具備生產勞動能力和條件,人為閑置承包土地或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轉租承包土地的;
(七)自費安排子女就讀民辦學校、高等院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或非普惠性幼兒園、出國留學、出國勞務的;
(八)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2倍的;
(九)擁有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的;
(十)擁有兩套及以上產權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2倍,或者申請低保之前12個月內以及享受低保期間購買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商品房的;申請低保之前12個月內或者享受低保期間,興建、購買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標準裝修住房的;
(十一)具有投資行為且人均投資數額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2倍的;
(十二)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十三)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
【泰安低保申請條件 泰安低保對象認定條件】(十四)泰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規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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