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 。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 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 , 不受他人干涉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 , 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 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 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 , 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 , 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 。因此 , 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離婚協議書無效條款 濟寧離婚協議無效條款】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的權利 ,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 , 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 。因而 , 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 違反法律規定 。
4、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 實為對子女的贈與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 涉及不動產的贈與 , 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 。因此 , 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 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導致子女日后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
5、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
養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 , 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 , 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 ,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在子女18周歲以后 , 若子女沒有出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狀況 , 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于自愿行為 , 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 。此外 , 根據法律規定 , 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 , 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 , 生活困難 , 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
6、處分無權處分他人財產
夫妻雙方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 , 當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財產都可以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 , 但是不得處分別人的財產 。有時由于雙方缺乏法律常識 , 往往為了補償對方或其他原因 , 會約定相關案外人的財產歸對方所有 。在這種情況下 , 約定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 。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關系或者追認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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