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嗎 泰安專項附加扣除住房租金常見問答

1. 住房租金的扣除主體、范圍和扣除標準是什么?
答:納稅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規定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沒有住房的,可以分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雙方不得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具體扣除標準如下:(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
2. 合租住房可以分別享受扣除政策嗎?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因此,合租租房的個人(非夫妻關系),若都與出租方簽署了規范租房合同,可根據租金定額標準各自扣除 。
3. 員工宿舍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嗎?
答:如果個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了租金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扣除 。
4. 公租房是公司與保障房公司簽的協議,但員工是需要付房租的,這種情況下員工是否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需要留存什么資料備查?
答: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標準定額扣除 。員工租用公司與保障房公司簽訂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報扣除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納稅人應當留存與公司簽訂的公租房合同或協議等相關資料備查 。
5. 納稅人公司所在地為保定,被派往分公司北京工作,納稅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沒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納稅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如果可以,應按照哪個城市的標準扣除?
答: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納稅人的任職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職受雇所在地與實際工作地不符的,以實際工作地為主要工作城市 。該問題中,納稅人當前的實際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北京市,應當按照北京市的標準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
6. 某些行業員工流動性比較大,一年換幾個城市租賃住房,或者當年一直外派并在當地租房,如何申報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答:如果單位為外派員工解決住宿問題,則個人不應再扣除住房租金 。對于外派員工自行解決租房問題的,一年內多次變換工作地點的,個人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更新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允許一年內按照更換工作地點的情況分別進行扣除 。
7. 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義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范圍 。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地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 。
8. 納稅人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應該留存哪些資料?
答: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
9. 夫妻雙方無住房,兩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無住房,可以分別扣除 。
10. 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時享受嗎?
答:不可以 。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選一 。如果對于住房貸款利息進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對住房租金進行抵扣 。反之亦然 。
11. 納稅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時間是什么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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