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灣區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切實改善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狀況,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358號)、《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浙民助〔2019〕134號)和《溫州市民政局等6部門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溫民助〔2020〕58號)等精神,結合龍灣區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切實做好民生兜底保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本區戶籍的城鄉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病、因學和照料(護理)等剛性支出費用較大,導致家庭支出超出承受能力,雖然家庭收入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但扣減家庭剛性支出后符合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且短期內難以改變的家庭 。按照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條件予以審核認定,審核認定通過的,予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簡稱低保)或最低生活保障邊緣(簡稱低保邊緣)救助,并可享有教育、住房、就業、醫療、臨時救助等低收入家庭專項救助政策 。
第三條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堅持屬地化管理、動態化保障;堅持政府保障、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堅持公正、公開、公平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推行社會公示,接受群眾評議監督;堅持制度銜接、資源統籌、精準救助原則,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促進救助對象自助自立 。
第四條區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全區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支出型貧困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加強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
教育、住房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支出型貧困家庭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醫療救助等相關工作 。
公安、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稅務、住房公積金、政務服務、大數據管理、金融、不動產登記、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通過大數據平臺提供相關數據信息,配合做好支出型貧困家庭認定和救助工作 。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對象的發現、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核認定、動態管理等工作 。
第六條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的政策宣傳、調查核實、公開公示、動態管理等工作,幫助有困難的家庭申請相關救助 。
第二章扣減范圍及標準
第七條按定額與據實相結合方式核算扣減家庭剛性支出,核算起止時間為提出申請前6個月內 。
第八條因病治療支出扣減 。
(一)住院治療費用: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重病、大病治療費用中個人承擔部分可全額扣減(有醫療保險和救助的需剔除,特殊病種門診等同住院) 。
(二)一般門診費用及購藥費用:因重病、大病及慢性病治療需要,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一般門診(除特殊病種門診外)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購藥費用,按每人每月不超過低保標準的30%扣減;一戶家庭每月不超過低保標準的60%扣減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按實際費用扣減 。
第九條照料(護理)支出扣減 。提出申請前6個月內,家庭成員中符合以下情形需要照料或護理,且實際有照料或護理費用支出的,按以下標準扣減;實際支出費用低于扣減標準的,按實際費用扣減 。
(一)殘疾人照料或護理支出 。重度殘疾(聽力言語殘疾除外)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的,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過低保標準2倍扣減照料或護理支出;其他殘疾等級和類別需照料或護理支出的,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過低保標準100%扣減 。實際支出費用低于扣減標準的,按實際費用扣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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