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溫州市生育保險辦法》第十一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溫州生育險2021年新規定 2021年溫州市生育保險如何報銷】(一)職工在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已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費12月份(含12個月)以上
(二)符合國家、省、市規定條件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
(三)職工申請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時,基本生育保險關系處于存續狀態 。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職工,因故中斷生育保險關系累計不滿2個月(含2個月),繼續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費后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因故中斷生育保險關系2個月以上的,須重新連續繳12個月(含12個月)以上生育保險費后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和復通手術,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
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生育保險繳費明細記錄,可以合并計算繳費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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