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至4月15日 2022溫州甌海第三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請公告( 二 )


(四)所稱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額要求人才所在單位出具蓋章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導出具體路徑:“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查詢統計-單位申報記錄查詢”)中“累計情況-累計收入額”項目數額,并輔以《個人所得稅繳納記錄》確定 。
(五)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起10年內為產權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轉、不得辦理抵押貸款(用于購買本套住房的公積金和商業按揭貸款除外),發生購房人離甌、離職未就業創業6個月以上、違反合同約定等情形的,實施機構有權按規定回購人才住房 。
(六)政府住房優惠政策是指:
(1)申請人及配偶享受過政府優惠政策購(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不是以主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享受的除外)、限價商品房和共有產權房等 。
(2)申請人及配偶申領過人才購房補貼,包括人才購房補貼、高校等事業單位發放的購房補貼等 。(3)申請人離異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續期間享受過的優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圍 。
(七)人才住房政策按照優惠政策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 。人才住房配租、人才住房配售、人才租房補貼、人才購房補貼在每項申請審批流程完畢之前不能同時申報 。
(八)申請人已認購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請人才購房補貼、人才租房補貼及人才住房配租 。租房補貼在保對象認購人才住房并簽訂購房合同的,自簽訂購房合同的次月起停止發放人才租房補貼;人才住房承租對象認購人才住房并簽訂購房合同的,自簽訂購房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配租型人才住房優惠政策 。
(九)申請人享受的住房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補貼)不列入人才住房政府優惠政策核查范圍 。申請人認購人才住房后,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補貼賬戶的,在簽訂購房合同后,不再向本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補貼,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補貼可按規定提取 。
(十)本公告的人才住房配售房源戶型面積為預測面積,以最終實測面積為準;備案單價以商品預售方案公布的價格為準;開發企業提供的戶型圖僅供參考,最終以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和政府最終審批文件規定為準 。
(十一)具體樓盤項目詳情、不利因素、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等跟開發企業約定的事項,請務必在申報前咨詢開發企業或前往售樓處詳細了解 。
(十二)申報人及用人單位應如實填報信息,用人單位共擔管理服務責任 。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等騙取人才住房優惠政策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追回人才住房,并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單和個人征信系統,取消個人和單位此后3年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資格 。
咨詢電話:區委人才辦88538082,區住建部門88510598 。
附件:
溫州市甌海區第三批人才住房配售房源.docx
溫州市人才分類目錄.docx
溫州市緊缺專業人才需求目錄.docx
(XX 單位)符合甌海區第三批人才住房配售初審條件人員名單公示.docx
溫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舉實施辦法貢獻積分指標.docx
中小學(幼兒園)、醫療衛生機構貢獻積分值計算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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