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何核準、發放?

【宿遷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何核準、發放?】宿遷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何核準、發放?
1、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繳費至滿15年后按月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本人也可以申請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后,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告知后,30日內本人未申請延繳也未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并按照2014年9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兩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從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以及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繼續參保繳費 。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周歲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單位同步繼續繳費;個人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 。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5、參保人員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前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應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本人申請也可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后,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6、參保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所在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待遇,次月領取 。社保經辦機構按月生成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計劃,報經辦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及時辦理養老保險待遇發放業務 。社保經辦機構將發放數據傳遞給銀行,通過銀行等服務機構對退休人員進行養老保險待遇發放 。
拓展信息: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概念是什么?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他們不再執行原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而是實行與個人繳費掛鉤的新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其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兩部分組成 。其中: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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