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職工醫保報銷規定 泰州市醫保參保相關條例

泰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印發泰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第七條規定:
城鄉居民醫保的結算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集中繳費期,繳納下一年度城鄉居民醫保費用 。未在集中繳費期繳費的或中斷參保的居民,自其參保繳費到賬或再次參保并繳費到賬之日起,三個月后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當年度大中專畢業生、外市戶口遷入人員、退役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從參保繳費到賬次日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
新出生嬰兒在出生后三個月內參保繳費到賬,自其出生之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其中新出生嬰兒從出生到辦理參保登記時涉及跨年度且不超過三個月的,足額繳納2個年度的參保費用到賬后,從出生之日起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
首次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的新入學學生,入學當年在集中繳費期內足額繳納下一年度城鄉居民醫保費用,自當年9月1日起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
參保人員在集中繳費期內若出現出國定居、死亡、參軍、轉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或醫保關系轉出本市等情形,已繳的次年城鄉居民醫保費用可辦理退費,其他情形不得退費 。
在泰州市范圍內城鄉居民醫保參保關系轉移的,僅可在集中繳費期內變更下年度參保關系 。
【泰州職工醫保報銷規定 泰州市醫保參保相關條例】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新參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持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地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辦理手續后即可繳費 。
注:不得同時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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