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戶口遷入材料及指南 泰州市戶口遷移流程( 二 )


第八條經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準的駐泰部隊干部、士官隨軍家屬準予落戶 。
申辦手續:隨軍呈批表和隨軍批復、現役證明(軍官證、士兵證或部隊證明)、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屬家屬隨調的,提交工作調令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居住登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
第九條 投靠落戶
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泰實際生活和工作的,經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準予投靠落戶: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包括女婿和兒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離婚(喪偶)后在現戶口所在地無合法穩定住所,需回原籍或者投靠父母、成年子女的;
(五)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互相投靠的;
(六)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或者另一方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的;
(七)夫妻均為現役軍人,其父母投靠軍人的子女的 。
前款第一項規定,可以在父母或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家庭戶申請投靠 。前款第三項規定,若被投靠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其父母或者子女在投靠地應當擁有合法穩定住所 。前款第五項規定,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僅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投靠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
被投靠人應當擁有本市籍家庭戶口 。80周歲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不受被投靠人是否為家庭戶口限制 。
申辦手續: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合法穩定住所證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死亡證明、現役證明、居住證(居住登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
第十條原籍本市的離(退)休人員,在泰州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準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戶 。
申請回原籍落戶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穩定住所落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經同意可以在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合法穩定住所家庭戶落戶 。
【泰州市戶口遷入材料及指南 泰州市戶口遷移流程】申辦手續:原籍證明(含戶籍檔案、人事檔案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住證(居住登記證明)、退休證明(退休證、職工退休養老證等)或者領取社保金的相關證明材料,親屬關系證明 。
第十一條大中專、技職院校的畢業生(包括退學和肄業),入學前是本市戶口的,準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戶 。
學生在校期間,可辦理一次戶口從原籍遷入學生集體戶,也可申請將戶口從學生集體戶遷回原籍或本人合法穩定住所 。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
申辦手續: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書或者入學通知書、戶口遷移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居住證(居住登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
第十二條體育部門批準引進的運動員準予落戶 。
申辦手續: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居住證(居住登記證明),人才引進批準證明 。
第十三條獲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流動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表彰的優秀農民工,以及認定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戶 。
申辦手續: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居住證(居住登記證明),獲獎證明、榮譽稱號證明及相關發明創造、專利證書、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落戶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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