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 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建立的工作機制( 三 )


第二十四條 出生缺陷兒童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符合醫療救助對象條件的納入醫療救助范圍,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向因出生缺陷兒童治療、康復等造成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提供臨時救助 。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開展出生缺陷防治科學技術研究,促進出生缺陷防治科研成果和成熟技術的轉化應用,提高出生缺陷防治水平 。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出生缺陷,是指嬰兒出生前發生的身體結構、功能或者代謝異常 。
(二)產前篩查,是指通過臨床咨詢、醫學影像、生化免疫等技術項目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篩查 。
(三)產前診斷,是指通過遺傳咨詢、醫學影像、細胞遺傳和分子遺傳等技術項目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診斷 。
(四)新生兒疾病篩查,是指在新生兒期對嚴重危害新生兒健康的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施行專項檢查,提供早期診斷和治療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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