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 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建立的工作機制( 二 )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服務資源,優化服務流程,推行婚姻登記和婚前醫學檢查等協同就近服務 。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辦理結婚登記的育齡人員進行預防出生缺陷宣傳,引導其參加婚前醫學檢查 。
第十三條 既往生育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再次妊娠前,當事人雙方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遺傳咨詢 。醫務人員應當對當事人介紹有關知識,給予咨詢和指導 。
第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婚前、孕前衛生指導,將孕產婦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重點保障人群,為孕婦提供妊娠風險篩查與評估、孕期保健等服務,引導孕婦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 。
第十五條 鼓勵懷孕婦女孕26周前至少接受1次產前篩查 。產前篩查發現高風險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醫療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孕婦 。
第十六條 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進行產前診斷:
(一)產前篩查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
(二)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出生缺陷的物質的;
(三)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分娩過嚴重出生缺陷兒的;
(四)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
(五)年齡超過35周歲的 。
對產前診斷確診的嚴重出生缺陷病例,醫療機構應當及時給予醫學指導和建議,在取得當事人明確同意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干預措施 。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實施新生兒疾病篩查,應當將篩查的項目、條件和費用等情況如實告知新生兒監護人,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經篩查發現異常的,應當告知新生兒監護人進行確診、治療,并定期隨訪 。
【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 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建立的工作機制】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0-6歲兒童提供定期健康檢查和視力、聽力、智力、肢體殘疾以及孤獨癥等篩查,為篩查異常者提供隨訪、確診、治療和干預服務 。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為出生缺陷兒童治療和早期康復訓練提供便利條件,建立新生兒出生缺陷篩查、診斷、干預一體化工作機制 。
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當為出生缺陷兒童提供早期康復服務,幫助其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減輕殘疾程度,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
第三章 保障及監管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網絡,及時公布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務的醫療機構信息,普及篩查適宜技術,建立全省統一的婦幼健康信息系統,實現出生缺陷信息互聯互通,提高出生缺陷綜合防治服務可及性 。
衛生健康部門指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負責轄區內出生缺陷防治的技術指導、監測分析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務,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遵守相關規章制度和醫療技術操作規范,保護服務對象隱私 。
醫療機構發現新生兒出生缺陷,應當及時向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出生缺陷相關信息 。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機構出生缺陷防治技術質量管理評價制度,定期組織開展評價工作并在行業內發布評價結果 。評價結果作為醫療機構母嬰保健技術校驗、醫院評審以及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
第二十二條 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出生缺陷防治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構建適合行業特點的醫學人才培養培訓體系 。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婦產前篩查、新生兒疾病篩查等免費服務 。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由省衛生健康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增加出生缺陷防治免費服務項目的種類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財政補助資金和其他渠道基金,給予專項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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