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蘇州契稅新政策 蘇州契稅2020年新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 , 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 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
第二條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 , 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 , 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 , 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 , 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 , 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 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 , 房屋買賣 , 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 , 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 , 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 , 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 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 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 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 , 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 , 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 , 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 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第八條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 , 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 , 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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