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蘇州契稅新政策 蘇州契稅2020年新政策( 二 )


第九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 , 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
第十一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 , 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 。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 ,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
第十二條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 , 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 , 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 , 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 , 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 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十四條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
第十五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2020蘇州契稅新政策 蘇州契稅2020年新政策】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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