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于無犯罪記錄證明 廣東無犯罪記錄證明最新規定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申請辦理
無犯罪記錄證明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公安機關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保障證明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無犯罪記錄證明應堅持“依法申請、按規辦理”原則 。
第三條 我省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是證明公安機關未發現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有犯罪記錄在案的文書 。
第四條 公安機關以人民法院通報的犯罪人員生效法律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作為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依據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人員均為無犯罪記錄人員 。
第五條 無犯罪記錄證明不能用于訴訟、仲裁用途 。
第六條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省公安廳統一開發省級無犯罪記錄證明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省內網上申辦 。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要逐步推行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公安機關辦證中心“一站式”集中辦理 。要通過公安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向社會發布辦事指南,公告辦理部門及地址、受理時間、申辦方式等信息 。根據申請人請求,可開展郵寄投遞服務 。
第七條 申請人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
(一)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關于資質、資格注冊或執業,升學、服現役等以無犯罪記錄為前提的;
(三)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動要求無犯罪記錄的;
(四)有其他正當事由,確需公安機關出具本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的 。
第八條 申請人持有效證件及相關材料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
(一)本省戶籍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出生以來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二)原本省戶籍人員憑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向戶籍最后遷出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戶籍在廣東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三)暫住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向現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在廣東居住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居住時間以辦理居住證時間為準,在廣東跨地市的居住時間可合并計算;
(四)在校國內學生憑居民身份證、學生證或學籍證明,向就讀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在廣東就讀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五)港澳臺人員憑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出入境有效證件、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向現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在廣東居住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居住時間以辦理居住證或臨時住宿登記時間為準,在廣東跨地市的居住時間可合并計算;
(六)在廣東居住滿6個月的外國人,憑本人現持用的外國護照、申請無犯罪記錄時段使用的外國護照信息資料、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在廣東居住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居住時間以臨時住宿登記時間為準,在廣東跨地市的居住時間可合并計算 。
申請人需如實填寫《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表》,并提供說明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軍隊、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申請查詢公民個人有無犯罪記錄信息的,經辦人應持身份證件及工作證件,提交單位公函,注明被查詢對象的姓名、查詢事由及依據 。
第九條 無犯罪記錄證明須由本人提出申請辦理 。委托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憑委托書、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申請辦理;委托非近親屬辦理的,須提供公證部門的委托公證書、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申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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