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發放規定 天津市生育津貼發放政策

》》》天津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發放規定
一、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 。
用人單位職工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其生育或終止妊娠時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4計算 。靈活就業人員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上年度全市靈活就業人員職工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基數除以30.4計算 。

【天津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發放規定 天津市生育津貼發放政策】(一)妊娠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生育津貼;
(二)妊娠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生育津貼;
(三)生育嬰兒的,享受128天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15天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生育津貼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二、參保人員的生育津貼實行分類申領和發放 。
其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單位申領并代為發放;企業由單位申領并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發放給參保女職工本人;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申領并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發放給本人 。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高于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標準的,用人單位應將差額部分發放給女職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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