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商品保障房 廈門保障性商品房申請分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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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保障性商品房申請分配流程
經意向登記、公開搖號,納入受理范圍的申請家庭申請分配程序如下:
一、申請受理
(一)申請人填寫《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請表》,在規定的受理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請材料 。非本市戶籍申請家庭向實際居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請材料 。未在規定的受理時間內提交申請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其可以享有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請資格,其申請家庭順序號即告失效 。
(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家庭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家庭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家庭應當在收到上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或者申請家庭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全部材料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家庭 。
(三)申請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規定填寫的《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請表》;
2.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在廈無住房證明等材料,具體按批次輪候分配方案要求提供;
3.申請家庭對其申報的相關信息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作出的書面承諾,及申請家庭簽署的同意接受有關部門對其家庭人口、婚姻、戶籍、住房、學歷學位、職稱、職業資格、社保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的聲明 。
二、審核公示
(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作出受理決定后,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住房等情況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在社區(村居)內公示7日 。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和公示情況,在每批次申請截止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及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住房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查,并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 。
(二)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民政等部門發出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等情況的協助調查函,公安、民政等部門自收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協助調查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核查結果 。
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協查結果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等情況進行復審,并將申請材料及復審意見報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復審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資源規劃、人社部門發起申請家庭的住房、學歷學位、職稱、職業資格、社保繳交及骨干人才身份情況的協助調查,市資源規劃、人社部門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協助調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核查結果 。
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復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結果,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將每批次的審核結果通過指定的報紙、網站公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確認保障性商品房輪候資格 。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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