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高齡老人政府津貼發放辦法 汕頭老齡人補貼標準( 二 )


8.符合領取高齡津貼條件 , 因本人或監護人等未申請導致一直未領取高齡津貼的老人 , 可按新增老人的流程申請辦理 , 之前符合領取條件的各年度高齡津貼不予補發 。
(二)繼發老人
繼發老人是指上一年度已領取高齡津貼、不滿100周歲、應繼續發放高齡津貼的老人 。為減少群眾申報負擔 , 由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掌握的情況據實填寫 , 并按規定審核批準 。
1.由村(居)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民政局根據上一年度領取高齡津貼老人狀況 , 按《汕頭市 區(縣) 鎮(街)高齡津貼繼發老人審核名冊》要求進行填寫、審核、審批 , 為繼發老人繼續發放高齡津貼.
2.對繼發老人年齡達到90周歲的 , 由村(居)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民政局在填寫、審核、審批《汕頭市 區(縣) 鎮(街)高齡津貼繼發老人審核名冊》時直接予以確認 , 并按新的年齡檔次發放高齡津貼 。
3.上一年度已領取高齡津貼的老人 , 本年度啟動高齡津貼辦理流程前戶口遷移或已過逝老人 , 所在區(縣)不再發放高齡津貼 。審批期間或審批后遷出戶口或已過逝老人 , 只要符合審批條件 , 給予發放當年度高齡津貼 。
4.確需與老人核實身份、年齡的 , 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與老人或其家人、監護人核準 , 原則上不應再要求老人或其家人或監護人提供相關證明 。
第八條 高齡津貼每年發放一次 , 發放到高齡老人銀行帳戶的時間定在每年10月 。各區(縣)、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村(居)民委員會應提前3-4個月向社會公布高齡津貼業務受理時間 。
第九條 中心城區80周歲以上不滿100周歲的非五保低保高齡老人的高齡津貼發放流程:
(一)中心城區各區民政局應于每年7月份 , 自行開展高齡津貼發放準備工作;于8月上旬將轄區內當年享受高齡津貼人員名冊(即附表3)分別報送市民政局、區財政局、承擔發放津貼的金融機構 。
(二)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于每年12月下旬估算出下一年度市級需負擔的高齡津貼和百歲老人補助資金 , 并按補助資金的一定比例提前預撥給中心城區 。
市民政局應于8月中旬向市財政局報送當年中心城區各區享受高齡津貼和百歲老人數 , 會同市財政局于9月上旬將按照比例負擔的剩余高齡津貼補助資金和百歲老人長壽保健金下撥給中心城區 。
(三)中心城區財政局根據區民政局提供的轄區內當年享受高齡津貼人員名冊 , 于9月下旬將高齡津貼資金劃入承擔發放高齡津貼的金融機構 。
(四)承擔發放高齡津貼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區民政局提供的轄區內當年享受高齡津貼人員名冊 , 于10月中旬前將高齡津貼劃入高齡老人的銀行賬戶 。
非中心城區參照以上流程確定本區(縣)的發放流程 。
第十條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發放高齡津貼的金融機構 , 在向社會公布高齡津貼業務受理時間時一并公布 。原則上由發放社保業務的金融機構承擔高齡津貼發放業務 。
第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逐年對轄區內擬發放對象進行調查核實 , 對符合申領高齡津貼和百歲老人對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健全檔案 , 堅持動態管理 , 并列入村(居)務公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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