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高齡老人政府津貼發放辦法 汕頭老齡人補貼標準

高齡老人政府津貼發放辦法
第一條 根據《汕頭經濟特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廣東省老年人優待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98號)和《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汕府〔2015〕128號)等有關規定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發放對象 。具有汕頭市戶籍、年齡80周歲以上(包括80周歲 , 下同)的高齡老人 。
第三條 發放標準 。高齡津貼具體發放標準由市政府批準 , 動態調整 。
第四條 高齡津貼補助資金和百歲老人長壽保健金的資金負擔 , 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以下稱中心城區)由市財政和區財政分別按照40%、60%比例負擔;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以下稱非中心城區)由區(縣)財政負擔 。各區(縣)財政要將高齡津貼補助資金和百歲老人長壽保健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各地視經濟社會發展狀況 , 在市確定標準的基礎上 , 可由區(縣)財政出資為本區(縣)戶籍高齡老人一次性提高或逐年提高高齡津貼和百歲老人長壽保健金標準 。各區(縣)(含中心城區)提高標準所需資金由所在區(縣)財政負擔 。
第五條 百歲老人長壽保健金的發放辦法 , 按照《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百歲老人長壽保健金標準的通知》(汕府辦〔2010〕66號)文件執行 。
第六條 80周歲以上五保低保老人高齡津貼的發放不用另行申請 , 采取在五保低保金帳號中直接增發的形式發放 。
第七條 80周歲以上不滿100周歲的非五保低保高齡老人申報高齡津貼的流程 。
(一)新增老人
新增老人是指首次列入領取高齡津貼的老人 , 即發放當年度年齡滿80周歲的老人 。
1.申請:
(1)新增老人可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
(2)申請人需提供下列相關證件和材料:①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與身份證不一致的 , 以戶口簿為準);②《汕頭市高齡老人政府津貼新增老人審批表》一式三份;③以申請人為開戶人的指定金融機構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
(3)申請人因身體原因確實不能自行提出申請的 , 可委托其成年的直系親屬、配偶代為申請 , 但需提交申請人本人的授權證明和本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
(4)對申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 可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監護人需提交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并由村(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簽名確認 。
2.受理:村(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 對符合高齡津貼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受理 。
3.審核:村(居)民委員會受理后 , 將申請人證件、材料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
4.審批: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 , 報區(縣)民政局審批 。
5.本年度啟動高齡津貼辦理流程前戶口遷移或已過逝老人 , 不予發放高齡津貼;申請后戶口遷移或已過逝老人 , 只要符合審批條件 , 給予發放當年度高齡津貼 。
6.上一年度在本市其他區(縣)領取高齡津貼的老人 , 本年度啟動高齡津貼辦理流程前戶口遷移至本市內新的區(縣)的 , 由本人向現戶口所在區(縣)按新增老人的流程辦理 。確需核實的 , 由現戶口所在區(縣)民政局負責調查 。
7.上一年度享受低保待遇并領取高齡津貼的老人 , 本年度啟動高齡津貼辦理流程前已不再享受低保待遇的老人 , 按新增老人的流程辦理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