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轉商業貼息貸款實施辦法

汕頭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轉商業貼息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 , 滿足繳存職工購房貸款需求 , 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轉商業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貼息貸款”) , 是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業務承辦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按照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審批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 以其自有的銀行資金向借款人提供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 , 貸款利率高于公積金貸款利率產生的利息差額由公積金中心補貼的貸款方式 。貼息貸款方式采取形式如下:
借款人按與貸款銀行合同約定的商業性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利息 。商業性貸款利率高于同期公積金貸款利率所產生的利息差 , 由公積金中心承擔并委托貸款銀行按月并于次月支付給借款人 。
【汕頭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轉商業貼息貸款實施辦法】第三條 貼息貸款的貼息資金 , 在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
第四條 貼息貸款申請人享有與公積金貸款相同的權利義務 , 記錄為一次公積金貸款 , 按公積金貸款管理原則進行管理 。
第五條 公積金中心根據當年公積金歸集和提取使用情況、個貸率和資金結余及市場需求、銀行資金規模等情況 ,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研究同意 , 并報經市政府批準年度公轉商貼息貸款額度后 , 適時啟動貼息貸款 。
公積金中心根據上一年度公積金增值收益情況 , 適當控制年度貼息貸款規模 。公積金存貸比高于80%時可啟動公積金貼息貸款 , 公積金存貸比低于75%時或者公積金貼息貸款余額與普通公積金貸款(含純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余額的比例超過25%時應停止公積金貼息貸款 , 公積金存貸比低于70%時可啟動公積金貼息貸款置換程序 。
第六條 公積金中心根據貸款銀行資金規模、利率優惠條件、業務系統支持度、服務質量等情況 , 選擇具備開展貼息貸款業務條件的貸款銀行 , 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轉商業貼息貸款合作協議 , 委托貸款銀行辦理貼息貸款業務 。
第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委、省、市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
第二章 申請貼息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八條 貼息貸款對象 。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并新購買自住住房 , 且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職工可以申請貼息貸款 。
貼息貸款條件 。貼息貸款的申請條件按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及商業銀行貸款條件執行 。
第三章 貼息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貼息貸款可貸額度及最長期限 , 按本市公積金購房組合貸款政策規定執行 。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貸款銀行辦理貼息貸款的利率按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合同約定利率執行 , 其中公積金貸款額度產生的利息差額由公積金中心貼息 。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 , 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貸款利率標準執行 。
第四章 貼息貸款辦理程序
第十二條購房職工貼息貸款按公積金貸款政策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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