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收養及無戶口人員登記入戶指南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一、辦理條件
根據戶籍管理相關政策規定,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請: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辦理的收養棄嬰(棄童)入戶;
2)已辦理收養登記、事實收養或撫養公證的無戶口人員申報入戶;
3)對超過3個月無法查詢身份信息且需要在福利機構安置的滯留流浪討乞人員;
4) 其他無戶口人員,對于根據《收養法》及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無法辦理收養登記、事實收養或撫養公正的事實撫養人員 。
二、流程說明
1、申請 。申請人通過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
2、受理 。窗口服務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戶政業務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頭告知申請人補正,并向申請人提供業務指引 。
3、審查 。部門在承諾時限內審查決定,予以通過的,簽發通過決定;
4、領取結果 。窗口辦結,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
三、材料清單
(一)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棄嬰(棄童)入戶的申請材料
1、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
2、福利院的集體戶口簿
3、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
4、福利院的書面申請書
5、 《廣東省社會福利機構接受棄嬰(棄童)審批表》.
6、派出所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7、福利院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
8、登報尋找生父母資料
9、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出具的采集指紋、相片、DNA血樣錄入打拐庫比對的證明
(二)申請公民收養小孩入戶的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入戶申請 書》
3、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或以上必須提供)
4、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
5、收養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配偶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喪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證》或顯示已死亡注銷戶口的原始戶口簿;未婚的自行書寫婚姻狀況聲明書( 公安機關提供聲明書樣式)
6、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發給的《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
掛靠他人家庭戶的(不含政府公共租賃房家庭戶),還需補充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權屬人《居民身份證》
2、房屋權屬人《居民戶口簿》
3、房屋權屬人現場簽署同意入戶聲明書
(三)無法查找身份證信息的滯留流浪討乞無戶口人員申報入戶的申請材料
1、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
2、社會福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3、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簿
4、流浪人員一個月內有效的居民身份證照片及回執
5、公安機關刑偵部門采集指紋、相片、DNA血樣錄入全國人口信息庫和失蹤人員信息庫的比對情況記錄
(四)無法辦理收養登記、事實收養或撫養公正的事實撫養的無戶口人員申報入戶的申請材料
1、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
2、書面申請書
3、撫養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民政部門或公證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出具不符合收養登記、事實收養或撫養公正辦理條件意見
5、被撫養人兩個月內有效的居民身份證照片及回執
【江門收養及無戶口人員登記入戶指南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6、村(居)委會關于撫養和被撫養人的居住證明
7、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出具的采集指紋、相片、DNA血 樣錄入打拐庫比對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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