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 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試行


2. 指標體系標準分值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3. 申請人積分申請須提供的證明材料已實現部門數據共享的,無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 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試行】4. 參加積分應用的,上述指標計算截止時間為當期受理起始日的上月首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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